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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曹志飞
    2020-06-15 15:52:44   转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张家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张土领办〔2019〕19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政府办《关于转发尚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尚政办函〔2016〕110号)文件中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生产与生态兼顾,按照法律法规调整优化畜禽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范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全力支持生猪养殖,保障市场供应。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冀农业牧发〔2016〕7号)规定,

    明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三、划定原则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四、划分规定

        禁养区的主要区域

    (一)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县城建成区及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禁止养殖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国家、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

    1、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其他区域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五、重点任务

    (一)各乡镇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摸底。对本行政区域内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称、饲养种类、存栏量、占地面积及畜禽圈舍建筑面积等。

    (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一是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文物保护法》《水法》《防洪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总量减排计划,按计划推动重点减排项目实施,按期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切实提高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能力与水平。三是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及处置设施的资金投入及建设力度。

    (三)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技术的指导服务和督导检查。大力开展适合地方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养殖模式推广,主要包括: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种植与养殖相结合等,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技术服务和支撑,提高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建立统一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和乡镇。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政策共融和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努力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标准界定:依据原《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冀农业牧发〔2016〕7号)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蛋鸡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奶牛年存栏量10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500只及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河北省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及环境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尚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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